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公布《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18-09-25 08:49 【字体: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重新公布《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贯彻〈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等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发改价监〔2018〕428号
HNPR—2018—02014

各市、州发改委:
  原《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贯彻〈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定的实施意见》(湘价检〔2013〕71号)将于2018年6月26日到期。经审查评估,该文件需要继续执行,现予重新公布,请遵照执行。原文件自本通知公布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附件:《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定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5月31日  

附件: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贯彻《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等规定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2号)、《价格行政处罚证据规定》(发改价监〔2013〕716号)、《关于印发价格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发改价监〔2013〕682号)、《关于印发〈价格行政处罚案卷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监〔2013〕71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价监局下发的《关于印发〈价格行政处罚内部工作流程文书参考文本〉的通知》,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价格行政处罚管辖分工
  (一)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管辖本县(市、区)内发生的价格违法案件(以下简称案件)。依照规定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管辖的除外。
  (二)市(州)价格主管部门管辖本市(州)范围内发生的下列案件:
  1、中央、省级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在本市(州)内的市一级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案件;
  2、县级人民政府及市级国家机关、市属事业单位的案件;
  3、中央企业延伸至本市(州)内的市一级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的案件;
  4、省国资委管理的企业设在本市(州)内的市一级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及市国资委管理的企业的案件;
  5、在本市(州)范围内需要直接办理的其他案件。
  (三)省价格主管部门管辖下列案件:
  1、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设在本省内的省一级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案件;
  2、部队在本省内对外经营服务单位的案件;
  3、市级人民政府及省级国家机关、省属事业单位的案件;
  4、本省内的中央企业总部(不含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管辖的企业总部)及省一级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企业的案件;
  5、省国资委管理的企业的案件(不含省以下的分支机构、分公司);
  6、在本省范围内需要直接办理的其他案件。
  (四)专项检查的案件管辖,由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部署专项检查时确定。
  二、认真做好价格行政处罚立案工作
  按照《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相关法律文书管理的规定,增加立案通知外部程序。价格主管部门在进行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调查检查时发现有涉嫌价格违法行为的,要及时立案,并向当事人下达《立案通知书》。价格行政执法程序自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立案之日起开始启动。
  三、严格执行案件审理、审查制度
  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里的要求,并结合本辖区内的实际制定具体的价格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审查工作制度。
  四、认真组织陈述、申辩和听证
  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对当事人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对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要求的,应及时组织陈述、申辩。对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除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应组织公开听证。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达后被查单位违法所得清退、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有关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其他相关决定。
  五、加强案卷管理
  涉嫌价格违法行为,一旦批准立案,都应当建立行政处罚案卷,并按要求整理归档。2013年7月1日以后建立的案卷,按照新的案卷管理规定,实行正卷、副卷分立的“一案两卷”管理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确需对外公开行政处罚案件的,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一般只公开案件正卷的内容,司法、纪检监察机关因办案需要,经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副卷。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湖南政报社
打印 收藏
相关阅读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公布《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8758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