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督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18-04-26 14:34 【字体: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督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湘政办函〔2018〕3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督查工作规范》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23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督查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督查工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强新形势下督查工作的精神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湘政发〔2018〕1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督查内容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重要文件、重大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中央领导同志和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交办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省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和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督促检查;省人民政府重要会议决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考察调研时重要指示、交办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其他需要贯彻落实事项的督促检查。

  二、督查职责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是省人民政府督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全省政府系统督查工作。

  省人民政府督查室是履行省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职责的专门机构,在省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的直接领导和授权下牵头抓总、统筹协调、业务指导,开展督查工作并报告情况。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直部门(单位)负责承办省人民政府督查室交办的督查工作任务。

  三、督查原则与方式

  (一)督查原则。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多措并举;依法行政、奖惩分明。

  (二)督查方式。

  1、综合督查。围绕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配合国务院组织开展大督查;以省人民政府名义每年对重点工作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综合督查。

  2、专项督查。围绕涉及全局性、阶段性和专题性的重大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以省人民政府名义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3、机动督查。针对领导同志关切、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省人民政府督查室组织开展机动督查。

  4、暗访督查。针对领导同志特别关注、社会反映特别强烈的重大民生问题,省人民政府督查室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要陪同、直插基层、直面问题”的方式,赴实地暗访督查。

  5、交叉督查。根据工作需要,省人民政府督查室调配和组织全省政府督查系统力量,统一开展跨市州、跨县市区的异地交叉督查。

  6、网上督查。省人民政府督查室依托政府及部门信息化工作平台设立“网上督查室”,推进“互联网+督查”工作。

  7、第三方评估。省人民政府督查室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相关智库、行业协会、高等院校、专业机构等,对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第三方评估。

  四、督查制度与流程

  (一)督查制度。

  1、“一单四制”制度。省人民政府督查室对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形成任务清单,实行交办制、台账制、销号制、通报制管理。

  2、限期报告制度。省人民政府督查室各项交办督办工作,凡有明确要求限时报告的,承办单位按照时限要求及时报告,没有具体办结时限要求的,应在1个月内办结。确有困难无法按时办结的,必须行文请示,经省人民政府督查室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负责人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限。

  3、调查复核制度。省人民政府督查室对各地区和省直部门(单位)报告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办理情况和督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有针对性地进行实地调查和复核。围绕领导同志关心关注,新闻媒体和基层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开展督查调研,为省委、省人民政府完善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

  4、评估激励制度。省人民政府督查室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任务、重点工作以及重点民生实事等项目完成情况,组织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实施评估,对贯彻落实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和省直部门(单位)按相关规定予以专项表扬激励。

  5、约谈问责制度。对贯彻落实不力,工作任务未达到计划进度要求,或临时性、指定性任务未按时完成的,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督促整改;对工作进度严重滞后,下发批评通报或督办函后仍未按时整改到位的,提请省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同志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并抄送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因督查整改不力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二)督查工作流程。

  1、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活动工作流程。

  (1)督查立项。省人民政府督查室每年年初确定年度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事项,报省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准后立项。

  (2)督查分组。省人民政府督查室从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或市州人民政府抽调人员组成督查组,明确各督查组负责人、成员及联络员,并依据督查任务开展督查培训。

  (3)实地督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或省人民政府督查室下发督查通知,各督查组按照督查要求开展实地督查。实地督查结束后,督查组及时向被督查地区反馈督查意见,起草督查分报告报送省人民政府督查室。

  (4)综合报告。省人民政府督查室及时听取各督查组情况汇报,起草督查总报告(专题报告),梳理列出典型经验清单、问题清单、建议清单,报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根据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或指示,将督查总报告(专题报告)及相关清单呈送省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参阅,或印发《湖南政务督查》。

  (5)跟踪整改。省人民政府督查室对交办的各地区或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整改的问题清单加强跟踪督办,及时汇总整改落实情况呈报省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并负责落实有关督查事项的后续工作。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经批准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组织开展的专项督查活动,参照上述工作流程进行。

  2、省人民政府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议定事项督办工作流程。

  (1)分解立项。省人民政府督查室将文件及会议中需要督办的事项进行分解,明确督办事项、承办单位、完成时限和工作要求等内容,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负责人同意后立项督办。

  (2)交办督办。省人民政府督查室向各相关承办单位下达督办任务,督促承办单位认真落实文件和会议确定、部署的重要事项并及时反馈,认真审核各承办单位的办理结果,对不符合要求的办理结果退回重新办理。

  (3)综合上报。省人民政府督查室将办理结果报省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同志。

  (4)跟踪交办。办理结果中需继续落实和办理的事项,按上述程序再次交办,直至办结。

  3、督查问责工作流程。

  对国务院或国家部委转交的拟问责事项,由省人民政府督查室根据职责分工和干部管理权限,提出问责建议报省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同志批准后,按照湘监办发〔2015〕1号文件明确的有关工作流程,移交省监察委或转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办理。

  对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指示需要问责的事项或由省人民政府督查室提出的拟问责事项,由省人民政府督查室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研究确定拟核查问责事项和处理依据,报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准后,根据职责分工和干部管理权限,按照湘监办发〔2015〕1号文件明确的有关工作流程,移交省监察委或转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办理。

  省有关部门(单位)或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对拟问责事项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问责,问责结果反馈省人民政府督查室。

  省人民政府督查室汇总省监察委、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问责结果,报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需要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问责情况的,由省人民政府督查室按要求上报。

  省人民政府督查室将问责处理情况进行内部通报,并视情在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公开通报。

  4、督查激励工作流程。

  省人民政府督查室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结合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措施,研究提出本年度具体的激励事项与措施,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省人民政府督查室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对拟表扬激励地区初步名单和激励措施进行评审,提出拟办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发文通报。

  五、督查工作要求

  (一)强化督查工作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对督查工作负主体责任,把督查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督查工作汇报,研究解决督查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强统筹协调,形成政府领导、办公室(厅)牵头抓总、督查机构协调推进、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各方面有序参与的督查工作格局。

  (二)加强督查工作能力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厅)应规范督查机构设置,确保督查机构设置与新时代新任务新要求及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省直部门(单位)明确专门人员负责督查工作。省人民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组织协调,充分整合各方资源,建立统一架构、安全高效、功能完备的政府系统督查信息化工作平台,探索设立“网上督查室”,逐步实现督查信息网上公开、资源共享,提高督查工作效能。各级各部门要选优配强督查工作人员,选配督查工作经验丰富、理论政策水平高、组织协调能力强、公道正派的同志承担督查工作。要加强督查人员培训,努力建设一支对党忠诚、敢于担当、业务精湛、作风扎实的督查干部队伍。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湖南政报社
打印 收藏
相关阅读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督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86188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