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规章

湖南省封山禁火令

(2022年10月26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公布 自2022年10月26日起施行)


  2022年下半年以来,全省持续干旱少雨,当前森林火险等级达到极度危险级别,森林防灭火形势极其严峻复杂。为切实降低森林火灾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发布如下命令:

  一、封山时间:即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止。

  二、封山区域:本省境内所有山林及距离林缘100米范围内的野外区域。

  三、除封山区域内居民和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人员外,其余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封山区域内确需对外开放的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须经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受理)同意。所有进入人员,须严格实施实名制、扫防火码并接受防火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妨碍森林防火检查。

  四、封山区域内,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二)严禁烧灰积肥、烧田基草、烧农作物秸秆、烧荒开垦及其他农事用火行为。

  (三)严禁在进行祭祀活动时点烛、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垃圾、放孔明灯等用火行为。

  (四)严禁吸烟、点火照明和取暖、野炊以及举办篝火等活动。

  (五)严禁烧蜂窝、烧山狩猎、烧火驱兽等行为。

  (六)严禁其他一切未经批准的户外用火。

  五、确需在禁火区域内户外用火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受理)同意,且采取必要防火措施、在符合条件时组织实施。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违规用火等违反封山禁火令的行为,应当立即拨打12119报警电话、12345市民热线或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公布的其他举报电话进行举报。各地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组织对有效举报进行奖励。

  七、各级宣传、林业、公安、交通运输、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大对封山禁火工作的宣传力度,认真开展巡查、纠违和打击等工作。

  八、电力、通信、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气象、广电等单位要加强对林区相关设施隐患排查的督导,杜绝因老化、漏电、短路、故障和动火、施工及运维人员失火等原因引发森林火灾;交通运输、交管等部门须督促有关单位加强公路两侧可燃物和杂草的清除,加强对司乘人员的宣传教育;督促杜绝司乘人员随意丢弃烟头等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封山区域内,要组织村民清除山边房屋四周堆放的柴火、杂草和枯死竹林等易燃物,连片山林附近的房屋周围及林田交界处要开设隔离带。

  九、本命令由县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严格落实林长制“一长四员”(林长、护林员、监管员、科技员、执法人员)规定,建立实施森林防火包保责任制,全面落实群防群治和网格化管理措施,适当充实护林员队伍,把森林防火相关责任落实到每一个村(社区)、每一个小组、每一个网格长和网格员,确保一户不漏、一人不少。

  违反本命令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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