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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湖南省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13-05-28 15:09 【字体: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湖南省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

《湖南省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

湘建城〔2013〕57号

HNPR—2013—16004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城管局、公用事业局、发改委,长沙市、湘潭市、岳阳市水务局:

  为促进我省“两型社会”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建城〔2012〕57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修订了《湖南省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湖南省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原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于2009年3月3日联合下发的《湖南省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试行)》和《湖南省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试行)》(湘建城〔2009〕76号)同时废止。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2月19日

湖南省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

  为加强对我省省级节水型城市建设工作的指导,规范节水型城市的申报与考核管理,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修订的《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建城〔2012〕57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省级节水型城市的申报、考核、复查及管理。国家节水型城市的申报、考核、复查及管理按《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和考核办法》执行。

  二、申报范围

  湖南省节水型城市实行申报制。全省设市城市、县城(以下称城市)均可申报湖南省节水型城市。

  三、申报条件

  申报省级节水型城市,须按照《湖南省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有关要求进行自审,达标后方可进行申报。

  四、申报时间

  省级节水型城市考核验收工作每逢单数年进行一次,复查每四年进行一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组织考核验收和复查评审的当年6月30日前受理申报材料。

  五、申报程序

  (一)省级节水型城市的申报材料报所在市州节水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申报城市按照《湖南省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进行自查,市州节水主管部门组织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对初审(自查)总分达90分以上的城市,形成自查材料,由市州节水主管部门联合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六、申报材料

  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并附电子版光盘两份。材料要全面、简洁,每套材料按申报书、基本材料、基础管理考核指标、技术考核指标分4册装订。各项指标支撑材料的种类、出处及统计口径要明确、统一,有关资料和表格填写要规范。

  申报材料包括:

  (一)城市人民政府或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级节水型城市申报书;

  (二)省级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组织方案和实施方案;

  (三)《湖南省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各项指标汇总材料和说明材料;

  (四)附有计算依据的自查评分结果;

  (五)省级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总结;

  (六)省级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专题片(15分钟内);

  (七)市州节水主管部门与县市区存在业务指导关系的,需市州节水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八)城市节水工作考核范围示意地图;

  (九)城市概况,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城市水环境概况、产业结构特点、主要用水行业及单位等;

  (十)考核年度的《城市统计年鉴》、《城市建设统计年鉴》等有关内容复印件;

  (十一)荣获节水型企业(单位)、节水型居民小区称号的命名批复文件;

  (十二)其他能够体现城市节水工作成效和特色的资料。

  七、考核评审程序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湖南省节水型城市的考核工作。

  考核工作程序为:

  (一)专家考核组审查申报材料,认定在基本达到考核标准后,到现场进行考核;

  (二)现场听取申报城市的创建工作汇报;

  (三)查阅佐证申报材料的有关原始资料;

  (四)现场随机抽查节水型企业、单位和生活小区的节水措施落实情况,以及节水器具的推广应用情况(抽查企业、单位、居民小区各不少于5个)。

  (五)考核组成员提出独立的考核意见和评分结果;

  (六)考核组汇总意见和评分结果,经集体讨论,形成考核意见;

  (七)现场向申报城市通报考核意见;

  (八)考核情况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并经过综合评审审定通过的城市名单。

  (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通过审定的城市予以网上公示30天。公示结束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式通报命名。

  八、考核评审组织管理

  省级节水型城市考核验收和复查的日常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建处负责。

  考核工作由专家考核组具体完成,专家考核组成员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

  专家考核组负责对申报城市进行创建工作技术指导、申报材料预审、现场考核及综合评审等具体工作。

  参与申报城市所在市、州组织的内部初审工作,或为申报城市提供技术指导的专家,原则上不能参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的对该申报城市的现场考核。

  接受检查考核的城市要实事求是准备相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要严格按照有关廉政规定接待考核组。

  九、动态管理和复查工作

  已经获得湖南省节水型城市称号的城市,在非复查年份,需按要求每年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上一年度城市节水工作统计数据,每两年上报工作报告。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当年的6月30日。

  在复查年份,需按规定报送被命名为省级节水型城市(或上一复查年)以后两年间工作总结,以及表明达到节水型城市有关要求的各项汇总材料和逐项说明材料,附有计算依据的自查评分结果。复查程序如下:

  (一)省级节水型城市进行自查,提出自查意见,并连同自查资料(附电子版)于复查年的6月30日前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

  (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复查不符合省级节水型城市条件的城市,给予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湖南省节水型城市称号。

  (三)对不按期申报复查、连续两次不报送节水统计数据或工作报告的城市,撤销湖南省节水型城市称号。

  十、本办法和考核标准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湖南省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

  一、基本条件

  基本条件共五项,是湖南省节水型城市所应具备的必备条件。如有任何一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申报节水型城市。考核范围为城市已建成区。

  (一)法规制度健全:具有本级人大或政府颁发的有关城市节水管理方面的法规、规范性文件;具有健全的节水管理制度和节水长效机制。

  (二)城市节水机构规范:有根据市州(县市)编委文件专门设立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人员配置齐备,管理职责明确;依法对供水用水单位进行全面的节水检查、指导和管理;有效组织节水科学研究、节水技术和产品推广。

  (三)建立城市节水统计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节水指标体系;实行规范的节水统计制度;定期报送本城市节水统计报表。

  (四)建立节水专项财政投入制度:有稳定的年度政府节水专项财政投入,有力保障节水基础管理、节水技术推广、节水设施改造与建设、节水宣传教育等活动的开展。

  (五)全面开展创建活动:成立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和实施创建工作计划;全面开展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单位、节水型社区、节水型居民小区等有关创建活动。广泛开展节水宣传日(周)及日常城市节水宣传活动。

  二、基础管理指标

  (一)城市节水规划:有经上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当地政府或上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节水中长期规划,节水规划需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

  (二)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在建立科学合理用水定额的基础上,对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计划用水率不低于90%。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强化用水监控管理。

  (三)自备水管理:自备水全面实行计划管理,自备水计划用水率不低于90%;机井建设审批管理规范,有逐步关停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水井的计划并实施,自备水供水量占城市供水总量的比重逐年降低。在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各类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

  (四)节水“三同时”管理: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备水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和使用节水器具,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五)价格管理: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均应征收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水资源征收率不低于95%,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收缴率不低于95%,收费标准不低于国家或地方标准。有限制特种行业用水、鼓励使用再生水的价格指导意见或标准。建立供水企业水价调整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公开制度。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

  (六)城市节水资金投入:城市节水资金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1‰。

  三、技术考核指标

  综合节水指标

  (七)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GDP)(单位:立方米/万元):低于全国平均值60%或年降低率≥4%。

  统计范围为市区、县城,不包括第一产业。

  (八)城市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率:≥15%或年增长率≥5%。

  (九)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及防涝:重视雨水收集利用,逐步推广雨水利用工程与项目的政策、计划并实施。新建城区建设推行低冲击开发模式,除干旱地区外,建成区雨污分流排水体制管道覆盖率占60%以上。完成对建成区范围内易涝易淹片区排水及雨水利用设施改造。

  (十)城市污水处理率:地级市≥80%、县级市≥70%、县城≥60%。

  (十一)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低于CJJ92《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规定的修正值指标。

  考核范围为城市公共供水。

  (十二)水环境质量达标率(%):100%。

  生活节水指标

  (十三)节水型居民小区覆盖率:≥5%。

  节水型社区(小区)的考核依据由《湖南省节水型社区(小区)基础管理考核标准》和《湖南省节水型社区(小区)定量考核标准》两部分组成,具体考核办法由各市州自行制定,考核由各市州自行组织,节水型居民小区由各市州命名授牌。

  (十四)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单位:升/人·日):低于GB/T50331《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指标。

  (十五)节水器具普及率:100%。

  (十六)特种行业(洗浴、洗车等)用水计量收费率:100%。

  工业节水指标

  (十七)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单位:立方米/万元):低于全国平均值60%或年降低率≥5%。

  统计范围为市区、县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十八)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75%(不含电厂)。

  (十九)工业取水定额:达到国家分布的GB/T18916定额系列标准或地方标准。

  (二十)节水型企业(单位)覆盖率:≥20%。

  节水型企业(单位)的考核依据由《湖南省节水型企业(单位)基础管理考核标准》和《湖南省节水型企业(单位)定量考核标准》两部分组成,具体考核办法由各市州自行制定,考核由各市州自行组织,节水型企业(单位)由各市州命名授牌。

  (二十一)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100%。

  四、名词解释及指标计算公式

  1. 考核年限是指首次申报和复查考核的城市自申报或复查当年的前2年。

  2. 考核范围是指各指标除注明外,均为市区和县城。市区是指设市城市本级行政管辖的地域,地级以上市不包括市辖县(市);县级市、区不含市辖镇和区辖镇,县城不含县辖镇。城市建成区是指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

  3. 节水专项财政投入是指政府设立专项,用于节水宣传、节水奖励、节水科研、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产品推广、非常规水资源(再生水、雨水、海水等)利用设施建设、公共节水设施改造与建设(不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等的投入。

  4. 节水资金投入是指政府和社会资金对节水宣传、节水奖励、节水科研、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产品推广、非常规水资源(再生水、雨水、海水等)利用设施建设、公共节水设施改造与建设(不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等的投入总计。

  5. 城市公共供水指城市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生产、生活和其他各类建筑提供用水。

  6. 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计划用水率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中,节水管理部门制定下达用水计划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实际用水量与非居民用水单位用水总量的比值。

  计算公式:(已下达用水计划的公共供水非居民用水单位实际用水量÷公共供水非居民用水单位的用水总量)×100%

  7. 自备水计划用水率是指自备水用水中,节水管理部门制定下达用水计划的自备水用水户的实际用水量与自备水用水总量的比值。

  计算公式:(已下达用水计划的自备水用水户的实际用水量÷自备水用水总量)×100%

  8. 水资源费征收率是指实收水资源费与应收水资源费的比值。

  计算公式:(实收水资源费÷应收水资源费)×100%

  9.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收缴率是指实收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与应收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的比值。

  计算公式:〔实收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应收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100%

  应收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是指各类用户核算污水排放量与其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之积的总和。

  10. 万元地区生产总值(GDP)用水量是指年用水量(按新水取用量计)与年地区生产总值的比值,不包括第一产业。

  计算公式:(不包括第一产业的年用水总量÷不包括第一产业的年地区生产总值)×100%

  11. 城市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率是指再生水、海水、雨水、矿井水、苦咸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总量与城市用水总量的比值。

  计算公式:(非常规水资源利用总量÷城市用水总量)×100%

  城市再生水利用量是指污水经处理后出水水质达到相应水质标准的再生水,包括城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和建筑中水用于工业、生态环境、市政杂用、绿化等方面的水量。不包括工业企业内部的回用水。

  城市雨水利用量是指经工程化收集与处理后达到相应水质标准的回用雨水量,包括回用于工业、生态环境、市政杂用、绿化等方面的水量。建筑与小区雨水回用量参照《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计算。

  城市海水、矿井水、苦咸水利用量是指经处理后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或地方相应水质标准并利用的海水、矿井水、苦咸水,包括回用于工业、生态环境、市政杂用、绿化等方面的水量。

  用于直流冷却的海水利用量,按其用水量的10%纳入非常规水资源利用总量。

  12.城市污水处理率是指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城市污水处理量与城市污水排放总量的比值。

  计算公式:(达标排放的城市污水处理水量÷城市污水排放总量)×100%

  城市污水处理水量包括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水量。

  13.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是指城市公共供水总量和有效供水总量之差与供水总量的比值。管道长度以《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统计口径为准。

  计算公式:〔(城市公共供水总量-有效供水总量)÷城市公共供水总量〕×100%

  有效供水量是指水厂将水供出厂外后,各类用户实际使用到的水量,包括售水量和免费供水量。售水量指收费供应的水量,免费供水量指无偿供应的水量。

  14.水环境质量达标率是指城市辖区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相应功能水体要求的比例。市域跨界(市界、省界)断面出境水质达到国家或省考核目标,且市辖区范围内无黑臭水体。数据来源由城市环境监测部门提供。

  15.节水型居民小区覆盖率是指省级节水型居民小区居民户数与城市居民总户数的比值。

  计算公式:(省级节水型居民小区居民户数÷城市居民总户数)×100%

  16.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是指使用公共供水设施或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城市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使用的水量。

  计算公式:(城市居民家庭生活用水量÷城市用水人口数)

  17.节水器具普及率指在用用水器具中节水型器具数量和采用节水措施改造的用水器具数量之和与在用用水器具总数的比值。公共场所用水必须使用节水型用水器具,居民家庭应当使用节水型用水器具或采取节水措施改造的用水器具。

  计算公式:〔(节水型器具数+采取节水措施的用水器具数)÷用水器具总数)〕×100%

  18.特种行业(洗浴、洗车等)用水计量收费率是指洗浴、洗车、水上娱乐场、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特种行业用水单位,用水设表计量并收费的单位数与特种行业单位总数比值。

  计算公式:(设表计量并收费的有关特种行业单位总数÷有关特种行业单位总数)×100%

  19.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是指在一定的计量时间(年)内,工业用水新水取水量与工业增加值的比值。

  计算公式:年工业用水新水取水量÷年工业增加值

  工业用水新水取水量是指工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用于制造、加工、冷却(包括火电直流冷却)、空调、净化、洗涤等方面的用水量,按新水取用量计,不包括企业内部的重复利用水量。

  20.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是指在一定的计量时间(年)内,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重复利用水量与用水总量的比值。

  计算公式:〔年工业生产重复利用水量÷(年工业用水新水取水量+年工业生产重复利用水量)〕×100%

  2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执行。

  22.节水型企业(单位)覆盖率是指省级节水型企业(单位)年用水量之和与非居民用水量的比值(按新水取水量计)。

  计算公式:(省级节水型企业(单位)年用水总量÷非居民用水总量)×100%

  23.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工业废水达到排放标准的水量与工业废水排放总量的比率。排入城市下水道的工业废水在满足相应排放标准要求的同时,也应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的要求。

  计算公式:(工业废水达标排放水量÷工业废水排放总量)×100%

  注:计算过程中应优先采用《城市统计年鉴》、《中国城市统计年鉴》或地方其他年鉴等统计数据。

  (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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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 湖南政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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