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公众问答”留言,认为取消你的低保理由不实,但所提供的电话一直处于无法接通状况,无法确认你的身份。我局委托浏阳市民政局作了相关调查,现将浏阳市民政局的调查情况及政策解答回复给你,如有其他疑问请咨询当地民政部门。陈辉家庭人口3人,妻子熊惠玲,33岁,多年来一直在广东省惠州市务工。儿子陈磊,11岁,随母亲一起生活。根据2017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长沙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长政办发〔2017〕13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凡持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和实际生活水平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以户为单位可申请低保。第六条规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且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具体包括下列人员:(一)配偶;(二)共同生活的子女(含在外务工未婚子女);(三)共同生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四)与兄、姐共同生活的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五)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六)市及区县(市)民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下列人员可以单独申请低保:(一)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及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经其宗教场所所在地宗教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证明的,可按规定在户籍地申请。(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两倍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本办法规定,依靠家庭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员。(三)多子女家庭中,靠其他子女赡养的老年父母与困难子女家庭共同生活时,其困难子女家庭收入和财产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单独提出申请。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一、二级残疾人证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人。第七条规定: 法定赡、扶、抚养人家庭申报收入较低但生活水平、日常生活消费支出或支付他方赡、扶、抚养费明显超出当地平均水平或家庭财产明显超出当地平均标准的或不如实提供家庭情况,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虚假证明、虚假住所的,不得批准享受低保待遇。已经批准的,从查实的下月起停止低保。综上所述,除单独申请低保的特殊情形外,城乡低保必须以户为单位申请。从调查情况看,陈辉不符合单独申请低保的条件,其妻子熊惠玲和儿子陈磊应认定为共同生活成员。但根据调查取证,其妻子使用苹果手机,且配戴多样金银手饰。同时陈辉自述患尿毒症,但一直未向官渡镇民政办提供有效的相关诊断证明,曾经提供的中南大学湘雅医院病情介绍、住院证明和缴费证明,经合管中心业务系统查询并未找到相应的治疗记录,且在前期调查中没有如实反映其家庭的实际情况。以上情况明显违反《长沙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七条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按政策规定从5月份起取消陈辉的农村低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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