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异地转移咨询-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信件公示

标题 养老保险异地转移咨询
来信时间 2019-11-27 来信人 刘克玉
来信内容 尊敬的领导:          
    您好!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改革(2014年10月)前,我在岳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在编人员),改革后(2015年)我调入长沙企业工作,养老保险是否需要办理合并转移?如果需办,怎么操作?如果不办,是否会影响退休后的养老金?谢谢!                                                 

受理回复

答复时间 2019-11-28
答复部门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答复内容 刘克玉网友:
    您好,来信已阅。关于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问题,现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回复如下:
    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确认核定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8】7号)文件规定:参保人员在2014年9月30日前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计算的在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及军队服役的工作年限(连续工龄),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到月)。根据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0号)文件规定: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按国家有关政策计算的连续工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文件规定,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其中,参保人员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调入企业参保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您是1992年8月毕业分配到华容县公路局的在编人员,2015年底调入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并在长沙市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和您的实际工作经历情况,您只需把2014年10月1日以后的养老保险关系从岳阳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处转移到长沙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即可, 2014年9月30日以前的工作年限应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不会影响您以后的退休待遇。
    谢谢您的来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