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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湖南省监察厅
       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1994]8号)规定,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纪委)机关与湖南省监察厅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在省委、省人民政府和,中纪委、监察部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项职能,对省委、省人民政府负责。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省纪委机关、省监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确定如下:
     一、主要职责
     按照《党章》和中央纪委有关文件规定,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中纪委和省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纪检查的指示、决定,领导全省和中央在湘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二)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协助省委整顿党风,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监督地(厅)级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的情况以及思想作风等方面的情况。
     (三)负责对党员进行纪律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四)负责检查并处理全省各级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令的重要或复杂的案件,按照管理权限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护党员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
     (五)协助省委组织、协调、指导各执法、执纪、监督部门开展反腐败斗争。
     (六) 调查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遵纪守法情况,研究党风党纪问题,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制度。
     (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配合省委组织部对地市州纪委和省直厅局级单位纪检组(纪委)领导干部进行考察、调整和任免。指导各级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培训。
     (八)承办省委和中央纪委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的规定,行政监察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务院、监察部和省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 作的指示,领导全省和指导中央在湘单位的行政监察工作。
     (二)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监督检查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省辖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及其领导干部与主要工作人员,省属企事业单位及其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命令的情况。
     (三)调查监察对象遵纪守法情况,查处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审 理行政监察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配合党委有关部门对地市州监察局和省直厅局单位监察室(处)领导干部进行考察、调整、任免和培训。
     (七)承办省政府和监察部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及职能
     根据上述职责,合署后的省纪委机关、省监察厅内设15个职能机构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厅
     在省纪委常委会领导下了解机关全面工作情况,负责常委会、办公会等重要会议和领导重要活动的有关事务;负责文件传递、文书档案、机要保密、工作计划、案件统计、信息编发等工作;负责机关行政、财务、资产、车辆管理;协调机关各室有关工作。
     (二)监察综合室
     负责收集、综合行政监察工作情况,处理日常工作;承办有关会务工作,督促检查厅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办理情况;
     研究行政监察工作情况,负责以监察厅名义向省政府请示汇报工作或与省级各部门进行业务联系,办理涉及行政监察工作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事项;协同有关室组织行政监察事务的新闻发布工作。
     (三)调研室
     围绕纪检,监察工作的中心任务,对全省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政策、理论问题进行调查研究;负责常委学习中心组的理论辅导;起草综合性会议报告和领导讲话。
     (四)政策法规室
     起草、修改和解释有关纪检、监察工作的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已颁布的有关纪检监察工作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有关室进行纪检监察法规教育;提供政策法规咨询,参与有关部门拟定行政法规的工作。
     (五)党风廉政建设室
     综合和掌握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地市州、省直厅局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的情况;履行省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综合分析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纠正不正之风的意见;负责组织、指导对不正之风的纠正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检查活动;指导部门、行业党风廉政制度建设。
     (六)执法监察室
     负责监督检查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的情况;提出开展执行监察的项目和建议,并参加某些全省性或重要的执法监察活动和省委、省政府开展的有关检查活动。
     (七)纪检监察一室
     联系省直党群、人大、政协、政法、科教、文卫体等系统及中央在湘相关单位。负责承办所联系单位的副厅级以上干部及经省纪委常委会确定的其他干部违纪问题的案前调查,并对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进行立案检查;对所联系单位纪检监察组织查办的案件和省纪委、省监察厅过问的案件进行指导、催办、督办;受理党内外群众对所联系单位副厅级以上干部违纪问题和重大案件线索的举报;监督检查所联系单位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命令的情况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八)纪检监察二室
     联系省直工交、计划、农林水、经贸、基建、外经贸、国防科工等系统及中央在湘相关单位。其职责同纪检监察一室。
     (九)纪检监察三室
     负责监督检查省管厂矿企业和省协管中央在湘厂矿企业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命令的情况,《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执行情况;负责对省管大型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或其他有关干部的违纪问题进行案前调查及确定立案检查,协助地市州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纪检监察组织查处其他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违纪案件;配合有关室抓好企业的党 风廉政建设和执法监察工作。
     (十)纪检监察四室
     联系株洲、湘潭、衡阳、郴州、零陵、邵阳七个地市。负责了解县、市、区党政一把手和地市州副职以上党政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对上述人员中的违纪问题进行案前调查及确定立案检查;对所联系单位纪检监察组织查办的案件和省纪委、省监察厅过问的案件进行指导、检查、催办、督办。
     (十一)纪检监察五室
     联系长沙、岳阳、益阳、常德、张家界、怀化、湘西七个地市州。其职责同纪检监察四室。
     (十二)案件审理室
     负责违纪案件和备案案件的管理,申诉案件的复审复核,下级有不同意见案件或重要疑难案件的复查、复议或咨询;受理对省监察厅、省政府各部门、地市州政府(行署)所做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承担省监察厅在行政诉讼中的应诉事宜。
     (十三)信访室(含举报中心)
     负责处理和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办理群众举报事项,受理涉及党风党纪、政风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和申诉;督促、催办转送下级纪检监察组织承办的控告、申诉案件和其他重要的信访问题;核查副部分举报线索,办理一些时间紧急、情节简单的案件和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
     (十四)宣传教育室
     负责对党员和政府工作人员进行党纪、政纪、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的教育;宣传党的纪检、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会同有关厅室,进行纪检、监察工作和重大案件的新闻报道工作;负责制定纪检监察系统干部培训计划及有关的组织工作和电化教育工作。
     (十五)干部室
     研究和掌握全省各级纪检监察组织、领导班子配备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情况;负责对地市州纪委常委(委员)和监察局正副局长、省直厅局级单位纪检监察组织领导成员及处级纪检员、监察员的考察了解,提出调整任免意见;负责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副处级以上干部的考察、任免工作;负责本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与人事工作。
     (十六)机关党委
     负责省纪委、省监察厅机关的党务工作和党的纪律检查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机关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工作;协助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主办:中共湖南省委员会
承办:湖南省人民政府经济研究信息中心
联系电话:0731-2214480 22144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