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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11-11-18 16:19 【字体:

  为了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精神,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11年12月3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人:省政府法制办经济立法处肖磊

  电 话:0731-89990710

  传 真:0731-89990712

  地 址:长沙市湘府西路8号   邮编:410004

  电子邮箱:lei408113@sohu.com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办    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省境内属于本办法所附《湖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税额及税目表) 

  本省境内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湖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第四条(免税范围) 

  除车船税法已列明免税的车船外,本省境内下列车船暂免征收车船税:

  (一)经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区范围内按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船;

  (二)经主管部门批准,在县(含县级市)城与所辖乡镇之间、所辖乡镇相互之间及相邻县(含县级市)乡镇之间按规定的线路营运的客运车船;

  (三)经主管部门批准,在水域两岸之间固定往返的机动渡船;

  (四)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第五条(缴扣期限) 

  纳税人自行向车船登记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应当于当年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申报缴纳车船税。

  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时, 一并缴纳车船税。

  新购置的车船,纳税人应当自购置之日起60日内向所购车船登记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或经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

  第六条(纳税救济) 

  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异议的,可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诉,税务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纳税人对答复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七条(扣缴义务)

  扣缴义务人应当于每月15日前向其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解上月代收的车船税税款。

  第八条(纳税协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车船税征收管理的领导,各级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车船检验机构、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应当及时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应税车船的相关信息,协助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建立车船税涉税信息平台,健全车船信息共享机制。

  第九条(纳税征管)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纳税计算方式)

  本办法所附《湖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车辆整备质量、船舶净吨位、游艇艇身长度尾数均按四舍五入计算,但车辆整备质量、船舶净吨位不足1吨的,按照1吨计算。

  第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7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同时废止。

  湖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计税

  单位

  年基准税额

   

  乘用车[按发动机气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1.0升(含)以下的

  每辆

  120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300

  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360

  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720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1920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3120

  4.0升以上的

  4800

  商用车

  客车

  中型客车

  每 辆

  480

  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20人以下

  大型客车

  600

  核定载客人数20人(含)以上,包括电车

  货车

  整备质量每吨

  84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挂车

  整备质量每吨

  42

  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

  其他车辆

  专用作业车

  整备质量每吨

  84

  不包括拖拉机

  轮式专用机械车

  整备质量每吨

  84

  摩托车

  每辆

  36

  船舶

  机动

  船舶

  小于或等于200

  净吨位每吨

  3

  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201吨至2000

  净吨位每吨

  4

  2001吨至10000

  净吨位每吨

  5

  10001吨及其以上

  净吨位每吨

  6

  游艇

  艇身长度不超过10

  艇身长度每米

  600

  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

  艇身长度每米

  900

  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

  艇身长度每米

  1300

  艇身长度超过30

  艇身长度每米

  1800

  辅助动力帆艇

  艇身长度每米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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